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人才办〔2016〕1号
市人才办关于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
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的实施办法(修订)
各辖市、区人才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领军人才项目支持力度,推进十大产业链建设的实施意见》(常人才〔2014〕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力推进“龙城英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5〕68号)精神,大力支持海内外领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积极培育一大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现就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的对象为: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领军人才本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高的创业热情,能集中精力实施创业,并组成实力较强的创业团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项目特别优秀的,学历、年龄可作相应放宽。
2.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应拥有达到国际同行业前沿水平的自主核心技术,成长性好且具有突破性产业发展前景。
3. 拟设立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创业企业所实施的项目与前款所述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一致。
(2)正式提出特别支持申请时,该创业企业未在我市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未满18个月。
(3)该创业企业是领军人才本人在我市的首家创业企业,为领军人才本人唯一的创业企业或为领军人才本人外地创业企业的控股企业。特别优秀的创业企业可作适当的放宽。
(4)领军人才本人在该创业企业注册资本首期出资中的货币出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5)创投机构已股权投资或已确定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重点企业已股权投资或已确定股权投资2000万元以上。
(6)协议约定的各方股权投资资金全额到账后,领军人才本人占股一般不低于30%;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在创业企业占股不低于20%,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4.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拟注册登记或已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推荐申报“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
二、特别支持政策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按照与股权投资的创投机构或重点企业同股同价原则对该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或者是按照创投机构或重点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给予股权质押贷款的债权支持,股权加债权的支持额度为不高于创投机构或重点企业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
常州市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给予该领军人才创业企业3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其中常州市级给予100万元,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区给予20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溧阳市的由该市给予创业资金资助。
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以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股权支持。
三、申请、确定程序
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的申请、确定坚持“公平、择优、简便、快捷”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公告。通过海内外媒体,以及我市“龙城英才网”、“中国常州网”、《常州日报》、《常州晚报》等平台,同时向各类创投机构和重点企业,广泛发布公告。
2. 落地对接。未在我市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由其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选择拟设立创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创新创业载体。
3. 提出申请。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团队)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在征得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推荐后,按要求向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书面提出给予创业项目特别支持的申请。
4. 尽职调查。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领军人才(团队)和拟(已)股权投资的创投机构或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当面洽谈,并履行尽职调查手续。
5. 项目确定。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经相关程序并报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并且与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签定《资助协议》。
四、特别支持政策兑现
市人才工作部门按《资助协议》分节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市、区按1:2的比例兑现资助资金。溧阳市的资助资金拔付办法自行确定。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要求兑现股权、债权支持。
五、组织实施
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人才工作部门、单位以及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推进,确保落实。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的签约落户项目。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