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江 苏 省 委 组 织 部
江 苏 省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宣 传 部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江 苏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商 务 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苏人才办〔2018〕7 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才办,市各有关部门:
2018 年“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 省“双创计划”)按照稳定规模、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要求组 织实施,进一步突出创新创业成效、用人单位给予薪酬、社会资 本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支持。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 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高 端装备制造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产业、新 能源汽车产业、空天海洋装备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大战略性 新兴产业领域引进人才。现将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2018 年省“双创计划”包括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和双创博 士三个项目。
1.双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企业创新、高校创新、科研 院所创新、卫生创新、文化创新、高技能创新等 7 个类别,各类 别的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 1”。
2.双创团队。项目分为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和互 联网、教育、现代农业、服务外包、卫生等 7 个类别,各类别的 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 2”。
3.双创博士。项目分为创业、企业创新、企业博士后、县 级医院创新、世界名校等 5 个类别,各类别的具体申报条件见“附 件 3”。
二、支持政策
1.资金支持。对入选的双创人才,三年内省级财政给予总 共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 其中用于个人生活补助的不低于 3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已 获得省“双创博士”或“江苏特聘教授”资助的,在原资助基础 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对入选的双创团队,三年内省级财政 给予总共 300 万元-800 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其中用于补助团 队成员的不得低于 3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对入选的双创博 士,两年内省级财政给予总共 15 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
2.项目推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省“333 工程”“科技企业家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优先向金 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推荐融资项目,享受我省各 地、各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3.配套服务。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为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签证、落户、医疗、保险、税 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和驾照转换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三、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改 革实施办法》执行。
四、申报受理
1.双创人才。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受理创业类 (除文化创业外)和企业创新类,省教育厅受理高校创新类,省 科技厅受理科研院所创新类,省卫生计生委受理卫生创新类,省 委宣传部受理文化创新类(包括文化创业),省人社厅受理高技 能创新类。每人限申报一类。
2.双创团队。省科技厅受理科技类,省发改委受理战略性 新兴产业类,省经信委受理软件和互联网类,省教育厅受理教育 类,省农委受理现代农业类,省商务厅受理服务外包类,省卫生 计生委受理卫生类。每个团队限申报一类。
3.双创博士。省人社厅受理创业类和企业博士后类,省科 技厅受理企业创新类和世界名校类中到科研院所创新的,省卫生 计生委受理县级医院创新类和世界名校类中到医院创新的,省教 育厅受理世界名校类中到高校创新的。每人限申报一类。
以上各类,除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直接受理的外, 其他类(不含省部属事业单位)在市相关部门报送省相关主管部 门前均需经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核同意。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省相关主管部门通过资格 初审、基本条件评价、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提出初审推荐 意见。其中,创业类项目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 实地考察报告。
五、申报要求
2018 年省“双创计划”各类项目通过“江苏省高层次人才 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各类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 4”)须在网上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或数码照片。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人须从申报系统中打印纸质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创新创业计划书和证明材料,签字盖章 后交各相关受理单位。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 料,不得空项、漏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 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 和个人申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双创计划”推荐申报工作,广 泛动员,严控质量,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对在推荐申报工作 中存在严重失职的地方或部门,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各设区市委 组织部(市人才办)和省相关主管部门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前按 分配名额将推荐报告、汇总表和基本条件评价表盖章后报送省人 才办。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在推荐双创人才创业类和 企业创新类时,需注明 10%的重点推荐人选、20%的优先推荐人 选、70%的一般推荐人选。
申报书、汇总表、基本条件评价表和创新创业计划书内容纲 要等请从“江苏人才工作网”(http://www.jsrcgz.gov.cn/)下载。
六、联系方式:
1.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省人才办):025-83392288, 025-83309766(网上申报咨询);
2. 省委宣传部人才处:025-88802731;
3. 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025-83391028;
4. 省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025-82288053;
5. 省教育厅师资处:025-83335120;
6.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025-83359584;
7. 省人社厅专家和国际合作处(双创博士):025-83236125,
职业能力建设处(双创人才):025-83276077;
8. 省农委产业化处:025-86263731;
9. 省商务厅服务外包处:025-57710181;
10.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025-83620628。
附件:1.双创人才申报条件
2.双创团队申报条件
3.双创博士申报条件
4.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
5.申报名额分配表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
附件 1
双创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创新 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文化创新类、高技能创新类学位可适 当放宽),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 家“千人计划”专家或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196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其中境外 引进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和取得发达国家医师执业资格卫生创新 人才年龄可放宽至 65 周岁(195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 5 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 有 2 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 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 出业绩。
3.申报人应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引进到我省创新创业,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 3 年。
4.申报企业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 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 2 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 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5.创新人才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 均不低于 1 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 8000 元),以申报单位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全职人才提供银行流 水,非全职人才提供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流水)为准,且入选后须 连续提供不少于 3 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优先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 的人才,全职引进人才,已获部门、市、县(市、区)、园区人 才计划支持的人才。
获得过省“双创人才”“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 得申报;在我省获得过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省“双 创博士”、“江苏特聘教授”以及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 才,均不得异地申报(已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 还当地财政的除外);不得与 2018 年省“双创博士”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 件。
1.创业类
(1)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 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 验;
(2)创办企业应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注册成立,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等职务);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 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实缴), 且本人已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 30%(注册 资本超过 1000 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 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 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 算,申报人在申报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申报人在 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 少于 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 股权占比)。
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除外)。
(4)创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 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 展,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5)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 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企业原则上位于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 园(服务中心)等载体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 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2.企业创新类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 核心技术,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 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千人计划”和 “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 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 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 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 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上有关部门、市、县(市、区)、 园区引才计划资助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
(3)境外引进人才要求是全职引进。来自国内其他省区市 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作为柔性引进人才 申报。
优先支持:企业高薪聘用和全职引进的人才。
3.高校创新类
(1)我省高校(含职业技术学院)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 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 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4.科研院所创新类
(1)我省科研院所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 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 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 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5.卫生创新类
(1)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民办医院)全职引进的优 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 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 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含副主任委员)职务,或取 得国外医师执业资格;
(2)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 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或填补国 内空白的临床技术人才;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 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6.文化创新类
(1)我省文化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包括 文化创业以及党校或高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传播、文化艺 术、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2)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哲学社会 科学、新闻出版、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创新类应具有正高级 职称,文化艺术类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3)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 项。
7.高技能创新类
(1)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境外引进的具 有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
(2)具有 5 年以上(含 5 年)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 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 业绩;
(3)国内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 少于 3 年,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 3 年且每年不少于 6 个月;
(4)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中华 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 (含省级)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 ②“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 或“技能专家”;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 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④符合 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要求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 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5)引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②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 基地;③被评为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④高职院校、国家高级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⑤部、省属事业单位。
附件 2
双创团队申报条件
在我省科技、教育、卫生、现代农业等领域,合作承担过重 大项目,且具备突破关键技术、前沿学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 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有望实现省 创新战略目标,突破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升级的优秀团队均可申 报。
获得过省“双创团队”资助的人才及企业,不得申报;在我 省获得过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省“双创博士”以 及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均不得异地申报(已退出 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财政的除外)。
一、基本条件
1.团队由 1 名领军人才、2 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 员均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引进到我省,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 称(软件互联网、服务外包领域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位需 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或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 岁(196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1948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有 5 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的有 2 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 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 绩;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入选后能 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 3 年。
2.团队领军人才应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院 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 划”特聘专家(不含青年千人)、“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 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973”首席科 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者、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或省“双创人才”“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 家”。
科技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国家科技部创新创 业人才推进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前 2 名)、获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名)。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国家或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专项主要承担人(列前 3 名),战略性新 兴产业领域国家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主要骨干(列前 3 名), 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核心骨干(列前 2 名)。 软件和互联网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省软件、互 联网专项重大项目主要承担人(列前 3 名),省软件企业技术中 心、省企业联合研发创新中心核心骨干(均列前 3 名),“i 创杯” 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主要负责人, 江苏省互联网风云/新锐企业负责人或风云/新锐人物获得者。 服务外包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中国服务外包 杰出人物奖、省服务外包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申报企业须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税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由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 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创办;② 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 软件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上有关 部门、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
4.团队所在申报单位应自 2015 年以来(含 2018 年),获得 各类别相对应的江苏省主管部门 300 万元以上的无偿资助项目 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支持,或者获得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单项 5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 15 名)。
5.团队成员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 均不低于 1 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 8000 元,以申报单位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全职人才提供银行流 水,非全职人才提供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流水)为准,且入选后须 连续提供不少于 3 年的上述证明材料;或在申报企业的实收资本 中团队成员货币出资 100 万元以上。
二、分类条件
各类团队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 件。
1.科技类团队应获得过省科技厅单项 300 万元以上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平台项目资助。
2.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团队项目及关键技术产品产业化方向 须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要求,团队领军人才或团队所在 企业承担过国家及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项目。
3.软件和互联网类团队领军人才须为所在企业申报 2018 年 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负责人,或者 2015-2017 年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负责人。
4.教育类团队须依托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二期项目 立项学科,在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果。 团队成员须全职全时在申报单位工作,原则上要求进编。
5.现代农业类团队所在企业须是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
6.服务外包类团队所在企业须已承接高端服务外包业务, 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 动漫创意、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检验检测等业务。
7.卫生类团队应以预防、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以省 级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 台)为依托,能够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具有 显著社会效益。团队成员须全职全时在申报单位工作,原则上要 求进编。
8.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领衔申报团队,科研方向应 属于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领域,已获地方或部门 300 万元以上无偿项目支持。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一般不 超过 80 周岁(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名录见苏人才办〔2014〕 3 号文),已累计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 10 天,且入选后每年累 计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
附件 3
双创博士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198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2.创新类申报人应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 申报单位工作,入选后能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 2 年。创业 类申报人应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创办申 报企业。
已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以及省“双创计划”和“江苏特聘 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不得与 2018 年省“双创人才”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 件。
1.创业类
创业企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 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已有 1 名以上非股东、非劳务派遣的员工 缴纳社保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申 报人货币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 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即“申报人在持股公司股权占比* 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货币出资”。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 由配偶代持的除外)。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
2.企业创新类
全职到申报企业工作(人事档案关系在申报企业,不包括派 遣性质和高校院所人员),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计税薪酬月均不 低于 10000 元(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个人 工资银行流水为准),且入选后须连续提供不少于 2 年的上述证 明材料。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千人计划”和“万 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省 “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 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 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上有关部门、市、县(市、区)、 园区引才计划资助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
3.企业博士后类
到我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 博士后人员(年龄可放宽至 45 周岁),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进站手续,以我省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进站 批文介绍信落款时间或进站证明正文中描述的进站时间为准。从 进站工作次月起,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 5000 元(以申报企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流水为准),且 入选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须提供连续不少于 2 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进本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县级医院创新类
全职到我省县级及以下(苏北地区可放宽至市级)公立医院、 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类博士(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已与医院 签订聘用合同,且已进编或参加社会保险。提供申报单位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县级医院创新类遴 选采用认定制。
5.世界名校类
到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工作的世界名校博士(世界名 校名录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 世界大学排名、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 排名公布的 2017 年世界 200 强高校为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须全职全时在申报单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则 上要求正式进编(如申报单位统一不进编,须已缴纳社保)。提 供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 世界名校类遴选采用认定制。
附件 4
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
双创人才